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

默认分类   2008-02-09 23:43   阅读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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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又在工商办案的书面证据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很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适用范围及应该注意的事项不了解,使检查达不到目的,甚至发生违法检查,至使很多案件缺乏确凿的定案证据。

       一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只适用于依法对与违章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经营场所,如果涉及人身和其他私有财产(如民宅)应该请公安部门协助。所谓“依法”就是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

要成功地进行现场检查,就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该由两个以上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进入检查地点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说明,现场检查权不可滥用,“必要时”才可实施,并且要依法定职权实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赋予了工商机关的现场检查权。                        
     三、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四、应严格区分检查与搜查的界限,防止越权。搜查只有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工商机关并无搜查权。若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检查(即搜查)时,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机关予以配合。否则,不仅越权取得的证据无效,甚至有可能遭致诉讼。
    五、现场检查贵在神速。在实际中,因出勤缓慢、延误时机、检查拖拉致使执法受阻的现象时有发生。提高检查效率,一是便于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发现违法物品和相关证据;二是当发现的违法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果断实施并迅速撤离,可减少干扰和群体抗法事件的发生。                                    
    六、现场笔录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制作现场笔录是现场检查的重要一环,是对检查内容、过程、方法、结果的书面反映。现场检查合法与否,往往通过现场笔录就能体现出来,因此对现场笔录应予以充分重视。现场笔录应坚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准确规范性的原则,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或捏造事实                            对现场所见所闻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检查时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能放过任何有关情况,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具体方法如下:                    
按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虽然较为简单,但当事人(含其在场人员)是否签名关系到笔录的效力,因此,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经现场查看、清点”,到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等等。在制作笔录时,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又在工商办案的书面证据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很多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适用范围及应该注意的事项不了解,使检查达不到目的,甚至发生违法检查,至使很多案件缺乏确凿的定案证据。
       一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只适用于依法对与违章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经营场所,如果涉及人身和其他私有财产(如民宅)应该请公安部门协助。所谓“依法”就是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
要成功地进行现场检查,就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该由两个以上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进入检查地点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说明,现场检查权不可滥用,“必要时”才可实施,并且要依法定职权实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赋予了工商机关的现场检查权。                        
     三、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四、应严格区分检查与搜查的界限,防止越权。搜查只有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工商机关并无搜查权。若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检查(即搜查)时,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机关予以配合。否则,不仅越权取得的证据无效,甚至有可能遭致诉讼。
    五、现场检查贵在神速。在实际中,因出勤缓慢、延误时机、检查拖拉致使执法受阻的现象时有发生。提高检查效率,一是便于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发现违法物品和相关证据;二是当发现的违法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果断实施并迅速撤离,可减少干扰和群体抗法事件的发生。                                    
    六、现场笔录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制作现场笔录是现场检查的重要一环,是对检查内容、过程、方法、结果的书面反映。现场检查合法与否,往往通过现场笔录就能体现出来,因此对现场笔录应予以充分重视。现场笔录应坚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准确规范性的原则,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或捏造事实                    

 对现场所见所闻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检查时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能放过任何有关情况,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具体方法如下:                    
按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虽然较为简单,但当事人(含其在场人员)是否签名关系到笔录的效力,因此,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经现场查看、清点”,到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等等。在制作笔录时,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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